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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案四,09(1 / 2)


正式开庭日如期而至。

唐、卓二人到那个可以容纳200多人的大法庭时,已经有几波记者提前到了那里。这个庭经过了拍摄许可,凭记者证入场的媒体可以在合规的范围内拍摄,凭旁听证入场的个人也可以旁听案件。邢云朵看见前些日那个和她讨论超人能不能杀大坏蛋的小男孩也在,还拿着一张写着“律师阿姨加油”的A4纸,似乎随时能给她举一下加加油。

“合着这熊孩子管你同班同学叫姐姐,然后叫你是阿姨?”唐浅也注意到了这个孩子手里拿着的A4纸,哭笑不得问邢云朵。

邢云朵回的有些小生气:“陶桃还大我一岁呢!我是大月的她是小月的!这死破孩子给我走着瞧,一会下了庭我不把他另一半脸捏的和他胎记一样红,我跟你姓!”

唐浅噗嗤笑了下:“我的姓也不错啊,你可别嫌弃。”

邢云朵白了她一眼:“你讨厌不讨厌!撒娇呢,能不能安慰我一下!”

“开庭吧小美女,都到了法庭了,怎么还那么贫呢?”唐浅半重不重的轻点了一下搭档的脑袋,随后走到了旁听席上。

邢云朵笑了下,她现在不恼了。

事实调查、证据核对、证人及被害人发言环节,和邢云朵预计的一样。陶桃很干脆的当庭承认了她是“我知道你的难过”V号的实际控制人,也承认了在案发的这段时间里,她通过这个V号,敲诈陈某等多个受害人的事实。

但,陶桃不承认这堆被害人中的五位,属于她敲诈的对象中。“辩护人不认可李某等五位当事人属于本案受害人。被告人并未对以上五人进行过敲诈类所得行为,李某等五人交付被告人钱款的行为,应属于民法‘不当得利’调整的范畴,而不应该用刑法进行处罚。此部分的金额,应从本案中剔除。”接连五个受害人的发言后,陶桃和邢云朵都表达了同样的观点。

同时,邢云朵还指出陶桃和她同事的那段录音,强调了在此段时间内,陶桃并没有任何的犯罪行为。

闪光灯在这个时候亮起,很显然,这是一个新闻素材。

因为这个意见,在接下来的辩论环节中,控辩双方的观点争论相较被告人认罪案件激烈了许多。

检察官算是邢云朵的“熟人”,在她的职业生涯中,只要是南郊这个区涉财产犯罪的案件,她几乎都能遇到这位检察官。三十出头的检察官有一张娃娃脸,眼神却严厉异常。邢云朵和他打交道的几次庭审中,已经知道这是一位偏向重刑建议的检察官。

果然,辩护意见一出,就遭到了对方的反驳。

“辩护人撇除受害人李某、金某、王某、宋某和丁某的意见,公诉人不能认同。”娃娃脸检察官的眼里有严厉的锋芒,那是对犯罪行为的憎恨,“公诉人将从三个方面,论证为何不认同。”

“第一,关于犯罪行为的定性问题。辩护人认为在受害人与其同事聊天之后,两个月内并无任何犯罪行为的意见,公诉人不予认可。辩护人将犯罪行为,简单的归纳为必须要用恐吓威胁这一个行为,是片面而狭隘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一个连续的分阶段行为,而非一个简单的言语威胁。”

“被告人敲诈勒索的行为模式,基本来说,是用煽动性、片面性的描述,来夸大受害人欺凌他人的行为,并通过其微博的影响力,广为传播。针对同一受害人,被告人一般会用两到三条微博才完成完整的敲诈勒索行为。第一条,被告人先用‘施暴者’、‘凶手’、‘应该曝光’、‘让大家看看这个人到底是个什么东西’、‘你自己没有家人是孤儿吗’这样带有煽动性和主观性的词汇来描述欺凌的事实。第二条,如此微博被其他大V转过,被告人会再一次转发大V转发的微博,并在这个时候主动联系受害人,实施敲诈行为,如果没有大V的转发,被告人也会自行转发一遍自己的第一条微博,并配上气愤、恶心的表情。第三条或者说第三步,如果受害人已经交付了钱款,被告人会采取删帖或者转发‘双方已经和解’,如果受害人不交付钱款,则被告人会用指向性极强的描述,让广大网友人肉被害人,从而让被害人处于生活被打搅甚至不能正常生活的恐惧中。”

“上述的行为,按步骤发生,环环相扣。少去了任何一环,被告人希望的结果,就不会发生。所以,辩护人割裂行为的步骤,片面的认为被告的犯罪行为只由第二步构成,是片面而割裂的。”

“事实上,被告人针对李某等五位受害人的微博内容,和上述行为第一环中的表述完全一致。被告人同样运用了‘施暴者’、‘凶手’、‘应该曝光’、‘让大家看看这个人到底是个什么东西’、‘你自己没有家人是孤儿吗’等词语,对李某等五位受害人的错误行为进行夸大性的描述。从此刻开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发生。”

“第二,关于被告人犯意,也就是犯罪故意的连续性。李某等五位受害人通过微博钱包方式向被告人打款的行为,分别发生在2015年的7月至8月两个月间。在方才的事实调查中,被告人承认2015年6月份、2015年9月份分别对受害人詹某、杜某的进行敲诈。所以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的犯意在这个过程内,一直在持续,并未中断。”

“被告人对于李某等五位受害人,虽未有其他受害人第二步,即在发微博后,主动联系并且用明示的方法勒索财物。但在李某等五位受害人将钱款通过微博钱包打入其账户后却并未退还,而且在收到钱款后,主动删除了五位受害人的相关微博。这样的行为,虽未明示却已经用自身的身份起到了恐吓的作用,让受害人在违背自己主观意志的情况下交付财物,应认定为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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