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后的刘馨所部快速东进,于五日后赶到暹罗人从高棉人(柬埔寨)手中夺来的东部重镇吴哥。
吴哥的叛军完全没料到刘馨的到来,于是仅仅靠着没有一个夜盲症的警备军所发动的一场夜袭攻城战,东部重镇吴哥一夜易手,暹罗三路叛军彻底覆灭。
消息传到大城,暹罗人完全被“坏消息”击垮了,其实他们现在也还没有很强的民族观,更不要提什么国家观了,因此……既然败了,那就任凭处置吧。
又过了十余日,刘馨大军回到大城,难得打起精神来的黄芷汀代表京华集团传召了暹罗王摩诃·坦马罗阇——是的,传召!
黄芷汀的精神可能的确不太好,因此没有多和坦马罗阇废话,随口寒暄了几句,便让人送上一份文本给他看,并让他签字用宝。
拿给摩诃·坦马罗阇的东西是一份条约,基本上来说算是安南《京华十六条》的加强版。
这个后来被称为“黄芷汀条约”或“京华十九条”的条款是这样写的:
京华集团及暹罗王国,互愿维持大明南疆全局之和平,并期将现存双方友好关系益加巩固,兹拟定签署如下条约:
第一条,暹罗王国允诺,自本条约签署之日起,京华集团即成为暹罗王国政策顾问集团,暹罗王国一应军民各政,均许京华集团派员参与并提供指导意见。暹罗王国对京华集团所提出的指导意见将予以充分尊重,并予施行。
第二条,暹罗王国许诺,王国国王在指定副王(王储)之前,须告知京华集团并与京华集团取得一致。
第三条,暹罗王国允诺,如副王之指定未获京华集团谅解并书面认可,则该次指定无效。暹罗王国可选择向京华集团申述理由,京华集团须在接受申述一年之内,派出特别调查组或谈判组与国王或国王指定的对象进行磋商、谈判。
第四条,暹罗王国允诺,如副王指定申述最终未获京华集团谅解,为确保双方友谊牢不可破,国王陛下自愿将指定副王人选之权让渡予京华集团,并保证对京华集团所指定的副王人选予以全力支持。
第五条,暹罗王国允诺,凡暹罗王国辖区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何项名目,在未经京华集团同意之前,概不让与或租与大明帝国以外的任意别国或别势力。
第六条,暹罗王国允诺,为答谢京华集团助暹罗王国复国并未王国平定叛乱,将大城以南、暹罗湾附近方圆五百里之地无条件赠送给京华集团;京华集团相应承诺,将在此范围内择地建设定南城及定南港,同时为答谢暹罗国王陛下之厚赠,定南港对暹罗王室直属商业之征税永久减半。
第七条,暹罗王国允诺,京华集团所属人员及指定人员拥有信教自由,王国及国王陛下对相关人员之信教自由表示理解和尊重。
第八条,暹罗王国允准,京华集团承建大城以南之定南港口及城市,为确保建设顺利,大城以南沿海之诸地自即日起,一并租借予京华集团,为期九十九年。
第九条,暹罗王国允诺,为发展本王国经济民生,京华集团可于本司任意辖地开设商行、工厂、港口等,暹罗王国对其征收的税率统一定为百分之一。
第十条,暹罗王国允诺,京华集团享有于本司辖区内自由购买田地、山林及其他土地之权利,其土地附着物如水稻、林木、矿产等,均由京华集团享有,其一应生产所需缴纳之赋税,一律按百分之一计算。
第十一条,暹罗王国允准,因租借协议,大城以南等沿海区域之田地、林木、矿山等,凡属无主之地,皆由京华集团裁定归属或自行占有,如未经京华集团同意,一概不准以王国名义准许外人占有、使用或开采。
第十二条,暹罗王国之主要行政机构,须聘用有力之大明人士,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
第十三条,暹罗王国辖区内,京华集团所设之医院、商行、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该所有权与暹罗人一致,永无期限限制。
第十四条,京华集团驻暹罗王国辖区内的一应办事人员,均免于暹罗刑罚,如其确实涉及杀人、抢劫、淫邪等恶性案件,可由王国搜集证据并请求与京华集团设立联合调查组及联合审判庭处置,暹罗王国不得自行捉拿、羁押、审判。
第十五条,暹罗王国向京华集团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暹罗王国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同时准许京华集团于暹罗王国辖区任意地点设立军械厂,此为京华集团确保暹罗平靖之所需,亦大明帝国之期许,暹罗王国及其民众不得对此设立障碍。
第十六条,为保障暹罗之安靖,暹罗王国允诺,京华集团之武装力量及其授权准许的任意武装力量,均可于暹罗王国境内随意驻扎,亦准进行操演、演习、作战等任意行动。
第十七条,为保障暹罗之安靖,暹罗王国允诺,京华集团可于暹罗王国辖区任意海洋、河道通航,并于任意海港、河港驻泊舰队。
第十八条,为感谢京华集团在此次平叛战争中所立下的殊功,凡诸叛逆及任意附逆人员所被罚没的财产(包括且不限于土地、房屋、仆佣等),均无条件赠予京华集团,由京华集团全权分配处置。
第十九条,凡涉及叛逆及附逆人员之案件,在此条约签署时仍未断案甚至仍未发现的,在发现及审判完成后,各项贼赃罚没一如上例,由京华集团全权处置。
随着“黄芷汀条约”一并签署的,还有一本长长的细则,详细规定了各条款下的双方权益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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